“多乐宝创意美术培训GLOBAL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93223号“多乐宝创意美术培训GLOBAL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40号

       

      申请人:吴山发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3223号“多乐宝创意美术培训GLOBAL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6349号“多乐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多乐宝”,其与引证商标一“多乐堡”相比较,文字组成近似、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