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5410号“大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英博物馆托管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5410号“大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7117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录制有电脑程序的磁带、磁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以来从未停止对其进行使用,且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及电子书籍等商品上经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页面截图;
2、百度百科对《大英百科全书》的介绍页面截图;
3、北京大学图书馆网站对《大英百科全书》网络版的介绍页面截图;
4、《大英百科全书》使用手册;
5、《大英百科全书》网络版使用宣传册;
6、申请人出版的“大英”系列图书使用宣传册;
7、“大英”系列图书在各大网络销售平台进行宣传销售的页面截图;
8、申请人“大英”系列图书的网络媒体报道页面截图;
9、申请人“大英”商标系列产品所获奖项的图片;
10、豆瓣对《大英百科全书》的介绍及读者评价;
11、《大英百科全书》收录张国荣的文章截屏;
12、报纸杂志相关媒体报道;
13、百度百科对《大英百科全书智力问答》游戏的介绍截图;
申请人2019年5月10日(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4、申请人的中国官方网站截图;
15、申请人名下的“大英”系列图书产品图片;
16、2015-2018年中国大百科出版社向申请人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汇款单;
17、“大英”系列百科图书广告推广宣传资料;
18、申请人参加论坛图片等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13或未显示时间及复审商标,或与本案无关联,或为中国境外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录制有电脑程序的磁带、磁盘商品上。2、《大英百科全书》虽含“大英”两字,但不能以此书名认定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质证,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质证称:1、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品实际使用在录制有电脑程序的磁带、磁盘商品上,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2、百科全书为通用名称,复审商标“大英”与“百科全书”结合使用在录制有电脑程序的磁带、磁盘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人在录制有电脑程序的磁带、磁盘商品上使用“大英百科全书”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87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1989年1月10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录制有电脑程序的磁带、磁盘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5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本案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企业介绍,与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网络上对《不列颠百科全书》的介绍,该份证据为网络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的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大英百科全书》网络版的介绍,该份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为《大英百科全书》使用手册,上述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其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中实际使用的商品为书籍,并非本案的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的宣传报道或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或无法确认是复审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为其书籍商品所获荣誉,与本案复审商品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中显示的书籍名称为《不列颠百科全书》,与本案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均无关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系2017年7月2日一位网名为“与荣共鸣”的作者在百度上发表的“《大英百科全书》曾收录张国荣”的信息截屏。该份证据为网络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的报纸杂志报道均不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且与本案复审商品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申请人企业介绍;证据15-17均为“不列颠百科全书”及“大英百科全书”在书籍商品上的使用宣传情况;证据18为申请人参与论坛的图片。上述证据均与本案的复审商品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在录制有电脑程序的磁带、磁盘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录制有电脑程序的磁带、磁盘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另,鉴于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补充材料证据14-18,且上述证据不会影响本案的结论。故我局未将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寄送给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9类录制有电脑程序的磁带、磁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