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瑞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89283号“泽瑞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26号

       

      申请人:江苏晨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9283号“泽瑞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修改营业执照范围,删除与商标代理等有关的部分,申请商标不再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标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提起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
      经复审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在提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可认定其为商标代理机构。因此,申请商标在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提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一般仅指申请商标标识本身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该条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