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80413号“国辉电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94号
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0413号“国辉电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8503号“国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国辉电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国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