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志天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27636号“展志天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89号

       

      申请人:鞍山市天华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7636号“展志天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3478号“展志天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692号决定在“开尾销;门环;门插销;滑动门用金属小滑轮;门铃(非电动);五金器具(小);挂锁;金属锁(非电);弹簧锁”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68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35465345号“展志天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在“电锁”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在“电锁”商品上予以驳回,且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棺(埋葬用)、灭火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