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3003480号“高尔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52号

       

      申请人:陈静雅
      委托代理人:泉州明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巧华
      委托代理人:温州优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23003480号“高尔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636977号“高尔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摹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试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还申请了与申请人有关的“GOLDPOOL”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高尔普”的网络介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及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商品完全区别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反倒是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在线上侵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授权资料、天猫店铺页面、销售发票、关于维权的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高尔普”商标不管是使用还是授权都早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看,基本没有运作此品牌,纯属扰乱市场,误导消费者,请求宣告此商标无效。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授权书、天猫搜索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沈丽文于2017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2019年7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福建省石狮市石狮经华皮塑服装厂于1992年4月20日申请注册,1993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后经多次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高尔普”构成,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性。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而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在此情况下,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提主张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