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想骗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10946号“休想骗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76号

       

      申请人: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0946号“休想骗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