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7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73号 - 申请人:VOGEL COMMUNICATIONS GROUP GMBH & CO. KG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7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73号 - 申请人:VOGEL COMMUNICATIONS GROUP GMBH & CO. KG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7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73号
申请人:VOGEL COMMUNICATIONS GROUP GMBH & CO. KG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2020年03月19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727925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与申请人为同一权利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局出具的变名确认函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义及地址与申请人相同,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权利主体,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下述商品的零售服务、邮购零售服务和批发服务,即印刷和/或数字媒体,包括期刊、杂志、报纸、书籍、软件和应用软件、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包括多媒体出版物、电子杂志和电子书服务不被中国商标注册所接受,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下述商品的零售服务、邮购零售服务和批发服务,即印刷和/或数字媒体,包括期刊、杂志、报纸、书籍、软件和应用软件、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包括多媒体出版物、电子杂志和电子书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第38类复审服务、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悦
黄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