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客钱包 G-Wall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12243号“极客钱包 G-Wall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67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2243号“极客钱包 G-Wall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9408号“极客学院 jikexuey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35372699号“极客 GE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相关信息、“极客”含义、类似案件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极客钱包”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极客学院”中均含有“极客”,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银行;金融贷款;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