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5511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34号 - 申请人:朱健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55114号“咱家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34号

       

      申请人:朱健
      委托代理人: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5114号“咱家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82517号“康健咱家HEALTH FAMILY及图”商标、第1778428号“咱家及图”商标、第5420964号“咱家”商标、第11983349号“咱家ZAN JIA及图”商标、第31455009号“咱家”商标、第31472640号“咱家”商标、第31474097号“咱家”商标、第31479918号“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咱家健康”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康健咱家”、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咱家”、引证商标六、七“咱家”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食用淀粉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冰棍、食用淀粉、酸奶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五、八的驳回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