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9677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04号 - 申请人:梅州市天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5967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04号

       

      申请人:梅州市天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6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5901号商标、第70171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果汁、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棕榈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棕榈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