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B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775668号“RAINB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01号

       

      申请人:彩虹娱乐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5668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67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动游艺车、体育活动器械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核定使用在棋类游戏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53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非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游戏机、体育活动器械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核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