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529794号“黑谷伴侣 HEIGUBANL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53号
申请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9794号“黑谷伴侣 HEIGUBANL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6377号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黑谷伴侣”及字母“HEIGUB ANLV”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