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6543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60号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54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3004号商标、第15805006号商标、第5499552号商标、第82201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