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454520号“NATURELI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75号
申请人:黛浓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4520号“NATUREL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2189号“NATURAL LIFE”商标、第13662188号“NATURAL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中“NATURE”、“LIFT”词义页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识别由“NATURE”和“LIFT”两部分组成,其中“NATURE”含义为“自然”,与引证商标一、二“NATURAL”含义为“自然的”相近,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