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506886号“I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19号

       

      申请人:上海复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6886号“I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106425号“中科浩电双创俱乐部I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13440号“I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08022号“I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97778号“I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82724号“I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75792号“I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828432号“IE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603159号“爱易课IE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348419号“I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八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