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11951号“新能源汽车评价规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38号
申请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1951号“新能源汽车评价规程ELECTRIC VEHICLE EVALUATION PROCED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且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亦增强了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文件、百度检索申请商标页面、相关报道页面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新能源汽车评价规程ELECTRIC VEHICLE EVALUATION PROCEDURE”构成,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