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3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11号 - 申请人:NOVARTIS AG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3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11号 - 申请人:NOVARTIS AG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3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11号
申请人:NOVARTIS AG 合议组成员:刘 畅 2020年03月19日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639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世莉
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