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05849号“第零农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01号
申请人:北京第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849号“第零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9152号“牵挂及图”商标、第7505153号“举溪及图”商标、第17073533号“奇鲁徐记及图”商标、第4446493号“璜土信特及图”商标、第20804755号“第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宣传使用情况、企业APP展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第零农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第零”,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葡萄干、水果蜜饯、果肉、水果片、花生酱、果酱、柿饼、干桂圆、山楂片、干枣、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小黄瓜、腌制蔬菜、咸菜、榨菜、紫菜、海菜、海带、速冻方便菜肴、熟蔬菜、干蔬菜、明胶、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葵花籽、加工过的种子、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开心果、冬菇、木耳、发菜、干食用菌、食用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血肠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葡萄干、水果蜜饯、果肉、水果片、花生酱、果酱、柿饼、干桂圆、山楂片、干枣、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小黄瓜、腌制蔬菜、咸菜、榨菜、紫菜、海菜、海带、速冻方便菜肴、熟蔬菜、干蔬菜、明胶、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葵花籽、加工过的种子、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开心果、冬菇、木耳、发菜、干食用菌、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