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特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1780093号“固特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3821号重审第0000000936号

       

      申请人:重庆禾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780093号“固特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43821号《关于第21780093号“固特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96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44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绝缘用玻璃纤维织物”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0807号“特佳固TEJIA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13966号“固特力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91930号“固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固特佳”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特佳固”、引证商标二的汉字“固特力佳”、引证商标四的汉字“固佳”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整体对比区别不明显,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在“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绝缘用玻璃纤维织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并无不当,申请人对此亦无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橡胶制窗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无法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1156号“固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现已有效期满且未办理续展手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综上,基于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申请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期限于2018年8月6日止,至本案重裁时,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固特佳”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特佳固”以及引证商标二“固特力佳”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绝缘用玻璃纤维织物、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橡胶制窗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绝缘用玻璃纤维织物、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橡胶制窗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绝缘用玻璃纤维织物、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橡胶制窗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吴立辉
    王鹏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