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54323号“陈天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14号
申请人:陆丰东山骨伤科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4323号“陈天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于第35类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华英烈网查询页面、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合同、出库单、宣传推广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陈天宝”,该文字为中华英烈网上收录的烈士姓名,将包含有烈士姓名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