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45831号“MAGNOLIA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53号
申请人:慕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5831号“MAGNOLI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3791号“MAGNOLIA BAK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泰国著名房地产开发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6487号“木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97512号“MAGNO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亦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服务以外的餐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MAGNOLIAS”及图构成,“MAGNOLIAS”可译为“木兰”,与引证商标的一“木兰”在含义上相同,同时与引证商标二“MAGNOLIA”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以外的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