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芩suq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6832725号“苏芩suq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48号

       

      申请人:褚子含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凯晟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16832725号“苏芩suq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女作家,“苏芩”作为其笔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高度一致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苏芩suqin”与申请人笔名完全相同,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与作家“苏芩”关系的介绍;
      2、申请人的部分作品、媒体宣传报道(如杂志报道、电视台报道、网络媒体报道);
      3、申请人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文章以及博客阅读点击量的情况;
      4、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答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二、被申请人合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根据公司发展所需对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以欺骗或其他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稿的撰写”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由申请人提交的法院判决、媒体报道、新浪微博等证据可知,申请人褚子含笔名“苏芩”,是国内知名女作家,曾任媒体主编以及多家电(视)台、平面媒体特邀顾问,著有《情场不输人、职场不输阵》、《非常品红楼》等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笔名便已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苏芩suqin”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笔名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的“广告稿撰写”等服务与申请人所从事的写作领域存有关联,加之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出处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其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而“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无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上述规定所指情形。
      再次,鉴于我局已在本案中通过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实体条款对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形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最后,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而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