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631867号“瑶池甘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44号
申请人:鸭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31867号“瑶池甘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5144号“瑶池甘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在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汽水、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