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995632号“NEEDSHOP 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43号
申请人:沈阳麦斯特服装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5632号“NEEDSHOP 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4340号“需要N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35245号“NEED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69259号“N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758280号“N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宣传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6871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引证商标二的英文“NEED 1”,在呼叫、含义、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裤子、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童装、手套(服装)、围巾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裤子、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雨衣、鞋、帽子、袜、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游泳衣、雨衣、鞋、帽子、袜、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衣、雨衣、鞋、帽子、袜、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裤子、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