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5182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06号 - 申请人:尚杰励道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51823号“学员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06号

       

      申请人:尚杰励道体育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1823号“学员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性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缺乏显著性,可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援引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说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恳请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文字“学员宝”,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