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274964号“匠心手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98号
申请人:四川菲林优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捷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74964号“匠心手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6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838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