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绽放文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905209号“绽放文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01号

       

      申请人:深圳市绽放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耶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5209号“绽放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731706号“绽放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5206052号“梦想 蜕变 绽放 MARY KAY 20周年Y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06063号“梦想 蜕变 绽放 20YEARS  MARY K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画册、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但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绽放文创”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梦想 蜕变 绽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亦不再对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的冲突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