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10373号“广电云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01号
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0373号“广电云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1050号商标、第13751910号商标、第25893039号商标、第25893039A号商标、第25935756号商标、第25952812号商标、第29124905号商标、第293322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情况类似的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先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恳请秉持一致的审查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七、八经驳回复审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七、八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广电”,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