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14043号“万诚地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47号
申请人:萍乡市万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4043号“万诚地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1574号“萬诚彩印”商标、第8520909号“万诚润升百货 Runsheng及图”商标、第27589338号“万珹WANCHENG”商标、第13756853号“万成”商标、第5468070号“万城地产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组合方式、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票据及合同、宣传材料。(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本案审理时处于其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申请商标“万诚地产”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萬诚彩印”、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汉字“万诚润升百货”、引证商标三“万珹”、引证商标四“万成”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