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24507号“好未来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13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507号“好未来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5603号“GOODFUTURE”(可译为“好未来”)商标、第22330286号“好味来”商标、第20229236号“未来FUTUREPROSPECTIVE”商标、第9205885号“MHOME”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1740650号“MYGUARDIAN HOME”商标、第34455387号“HOME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35160795号“GFGOODFUTURE”(可译为“好未来”)商标、第9164978号“CONNECTED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构成要素、外观、呼叫、含义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一向诚信经营,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引证商标二、三、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流程信息;2、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材料;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举办、参加活动的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四、六、八相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