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6070836号“红高粱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35号
申请人:重庆红高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当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26070836号“红高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红高粱”系申请人在先长期使用和宣传的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字号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1、申请人经营主体情况及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与高校的部分合作协议;
4、申请人的“红高粱快餐”商标受理通知书;
5、“红高粱”的网络搜索截图;
6、申请人的“红高粱”小吃系列运营概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红高粱”系被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红高粱酒楼”的衍生系列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的注册不属于模仿和傍名牌的恶意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所主张其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相关商标情况、被申请人的经营主体的查询情况、“红高粱”的网络搜索情况及被申请人的“红高粱小吃”营运情况(光盘)。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注册,2018年5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8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8月21日。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变更商标申请,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的名义仍为成都当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进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号“红高粱”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备办宴席、酒吧等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证据3未有对应发票予以证明其提交的合同、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6或为自制证据材料,或与本案无关。综上,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未体现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