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08968号“皇家蒙特丽尔 MenteRoy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21号
申请人:赵波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8968号“皇家蒙特丽尔 Mente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581583号、第923085号、第923082号、第7814884号、第31210198号、第12110264号、第5538126号、第10168188号、第18174129号、第8887341号、第9257305号、第970153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状态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显著识读文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具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