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8294511号“HENG BALANC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28号
申请人:深圳市赞生活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衢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7日对第28294511号“HENG BALAN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HENG BALANCE LAMP”作为李赞文先生获奖作品名称和具有平衡理念台灯的商品名称,在国内外已经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赞文先生的获奖作品名称高度近似,其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HENG BALANCE LAMP”作为李赞文先生获奖作品名称和具有平衡理念台灯的商品名称,经过申请人在“灯、台灯”商品上大量持续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生产者、经营者。理应知晓而抢注,显然具有一定的恶意性和不正当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获奖荣誉证书;2、网页宣传资料;3、授权合同;4、展会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11月20日。
2、申请人是2018年3月16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赞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具有知名度的平衡理念台灯的设计作品名称及商品名称,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视为一种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的商标,故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审理。 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赞文设计的名称为“衡”、“HENG”、“HENG BALANCE LAMP”的具有平衡理念的台灯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了“金点概念设计奖年度最佳设计奖、18TH全国设计银奖、2016中国设计红星原创奖金奖”等奖项,证据2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了宣传报道,证据3、4显示李赞文已授权他人将该作品在相关商业领域中进行宣传。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衡”、“HENG”、“HENG BALANCE LAMP”商标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