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胡桃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0609625号“幸福胡桃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18号

       

      申请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09625号“幸福胡桃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7662号“幸福胡桃里”商标(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饭店;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汽车旅馆;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