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9811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06号 - 申请人: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981122号“云从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06号

       

      申请人: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81122号“云从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对其他被驳回商品上进行复审,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70293号“从云”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8178号“云丛”商标(引证商标一)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资料、荣誉资料、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1.咖啡;2.茶;3.糖;4.蜂蜜;5.面包;6.谷粉制食品;7.米”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云从”与引证商标“云丛”在文字构成近似、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淀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