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484号“STARL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91号

       

      申请人:SWIFT NAVIGATION,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484号“STAR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8249号“STAR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48264号“STARLING ADVANCED COMMUNICATIONS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48267号“Starling Advanced Communic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86588号“STAR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实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TARLING”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文“STARLING ADVANCED COMMUNICATIONS ”中,含义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述用途的计算机软件,即用于计算包含一个或多个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接收器的车辆、设备、机器、装置和物体的时间、位置、速度和方向,并处理和收集运载工具、设备、机器、装置和物体的地理位置数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