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51051号“福源优品FUYUANYOU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13号
申请人:北京杰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1051号“福源优品FUYUANYO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166号商标、第10261085号商标、第10189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福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果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