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妈妈Clever Ma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725229号“巧妈妈Clever Ma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09号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5229号“巧妈妈Clever 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8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在豆浆等商品上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藕粉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藕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