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族 1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54052号“食族 1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28号

       

      申请人:孟茜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4052号“食族 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94715号“天然食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使用在方便面及方便粉丝等商品上,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合作协议;食品生产许可证;广告合同及收据;天猫旗舰店部分截屏;部分销售订单;京东旗舰店部分截屏;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文字“食族”,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