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05128号“Aion 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30号
申请人:广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5128号“Aion 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92821号“爱禧氏 aiox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申请人股权关系证明文件;申请人所获荣誉;新闻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广汽集团企业官网相关介绍;百度百科对于广汽集团的信息介绍;媒体对广汽集团的相关报道;广汽集团部分获奖证明;“AION”的品牌名称设计说明及品牌的产品发布会及相关服务合同;网络媒体报道;品牌广告、车展图片;品牌获奖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