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71104号“新场新八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33号
申请人:上海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首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1104号“新场新八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87312号“新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商标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了唯一、特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微信公众号宣传活动;有关的网络媒体报道;有关电视视频报道;宣传片;相关合同、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新场新八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新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