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咪哆咪 DOMID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04039号“哆咪哆咪 DOMIDO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82号

       

      申请人:盛雪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4039号“哆咪哆咪 DOMIDO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57437号“哆咪哆”商标、第9133873号“哆哆咪”商标、第16715505号“哆咪咪”商标、第36860601号“哆咪”商标、第36675722号“哆咪少儿教育 DOMI KIDS EDUCATION”商标、第4913162号“DOMI”商标、第9047371号“东明电器 DOMI DONG MING APPLLANCE”商标、第26791098号“DOMI”商标、第28853820号“DOMI ORCH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现已无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