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304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27号 - 申请人:张志纯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304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27号

       

      申请人:张志纯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0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69974号“道及图”商标、第26569994号“道 天道国兴TIAN DAO GUO XING”商标、第31926408号“道洐书院 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使人识别为文字“道”,其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道”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外形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