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22679号“施情画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34号
申请人:恩施州施情画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2679号“施情画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施情画意”虽对成语“诗情画意”进行了变化,但该变化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于该成语固有含义的其他理解,也未对该成语进行贬损、歪曲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对成语“诗情画意”的其他理解,造成对该成语固有含义的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早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以前,就已有大量以“施情画意”作为宣传的先例,根据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仅是将其理解为惯用的商业创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宣传简介;被官方作为宣传词的证据;被消费者作为宣传词的证据;作为创意词汇被消费者所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施情画意”为成语“诗情画意”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