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07016号“赛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35号

       

      申请人:佛山市迪赛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7016号“赛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3405号“赛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妍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