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4566号“ED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06号
申请人:赛弗-伊奥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4566号“E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30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王志焕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