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68353号“优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05号
申请人:金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8353号“优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6320号商标、第11148615号商标、第120367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电暖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加热装置、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加热装置、浴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