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013136号“新时代蜀少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62号
申请人:四川省青少年社会教育服务中心(四川自修大学)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3136号“新时代蜀少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位于四川省,“蜀少年”是申请商标的主体部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19800号“新时代好少年”商标、第29548852号“新时代好少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申请人组织活动的照片、媒体报道等证据。(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时代蜀少年”与引证商标一、二“新时代好少年”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现场表演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