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L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1751号“SCHOLT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66号

       

      申请人:SCHOLTES CONSUMER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1751号“SCHOL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程序其在第21类的复审商品为厨房用具、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容器、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2360号“斯柯特Schol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1类厨房用具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43686号“斯科尔斯SCHO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9日